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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8年职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24个月,小计46555.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1939.8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09498.4+1939.8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097+120个月×1939.8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139608=378203.4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78203.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0224元=424758.6元。(一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424758.6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22个月,小计42675.6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1939.8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1939.8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1939.8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341404.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4140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75.6元=384080.4元。(二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84080.4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20个月,小计38796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1939.8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1939.8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1939.8元×40%(护理人员工资)=304548.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0454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96元=343344.6元。(三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43344.6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18个月,小计34916.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1939.8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1939.8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1939.8元×30%(护理人员工资)=267692.4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26769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916.4元=302608.8元。(四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02608.8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16个月,小计31036.8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1939.8元=9699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1939.8元=1939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0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69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98元=147424.8元。(五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47424.8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14个月,小计27157.2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1939.8元=77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1939.8元=15518.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5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7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18.4元=120267.6元。(六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120267.6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12个月,小计23277.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1939.8元=484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1939.8元=11638.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84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38.8元=83411.4元。(七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83411.4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10个月,小计1939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1939.8元=290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1939.8元=7759.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90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59.2元=56254.2元。(八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56254.2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8个月,小计15518.4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1939.8元=1551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1939.8元=3879.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51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51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79.6元=34916.4元。(九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34916.4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月工资1939.8元×6个月,小计11638.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1939.8元=77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1939.8元=1939.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3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75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39.8元=21337.8元。(十级伤残赔偿总额最低为21337.8元)。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16倍=561792元。二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14倍=491568元。

三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12倍=421344元。四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10倍=351120元。

五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8倍=280896元。六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6倍=210672元。

七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4倍=140448元。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3倍=105336元。

九级伤残的赔偿数额为35112×2倍=70224元。十级伤残赔的偿数额为35112×1倍=35112元。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全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非法用工工亡赔偿为351120元。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计算方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出来。如果工伤者本人月工资高于3233元的60%,则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基数,但最高不超过3233元的3倍,即最高基数为9699元。如果低于3233元的60%,则按60%为赔偿基数,即最低不低于1939.8元。另其中未包括工伤职工所需的假肢、义眼等器具的开支费用。

附:此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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