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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工人不去能否获赔

  编辑同志:

  受金融危机影响,刘女士所在的工厂为了节约原材料运输成本,决定将生产地点从大城市搬到原料产地———某偏僻山区。山区交通不便,居住、就餐、通信等条件都很差,厂里要求职工必须住山区的集体宿舍,十天半月才能回一次家。有职工表示不愿去,厂里遂出台规定,不愿去的可以辞职。刘女士上有老母,下有读小学的孩子,随厂迁移有困难。请问,如果她不得已辞职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读者 风夏风夏读者:

  工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不从大城市搬迁到偏僻山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补偿)。因此,工厂搬迁后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搬迁地点工作),劳动者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本报法律组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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