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38岁,汉族,武汉新洲人,武汉信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管理员,住洪山区红旗村10组11号。电话:138…….
被告:夏某,25岁,汉族,系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杨苍村100号。电话:133…….。
被告:肖某,男,66岁,汉族,武汉东西湖区人,系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大队12号。电话:132……。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9.20元。
2、 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17日10时40分,原告邱某在建设大道火官村换月中学路段行走,遇到被告夏某驾驶的A81913大客车违章行驶,将原告撞倒在地,原告随即送往武钢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同日,经青山交通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夏某负全责,原告无责任。经武钢第二职工医院诊断:原告因伤害造成L1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3天,7月6日武汉市荆楚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事故受伤成立,并需进行后续治疗,因本次事故原告共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6879.20元。
另,被告夏某所驾驶的鄂A81913大客车系被告肖某所有,该车无安检合格标志、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告肖某将其所有的并不具备上路资格的车辆交由被告夏某驾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与被告夏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夏某与肖某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精神和肉体上带来伤害,而且给原告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二被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某
二○○六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