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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依〈劳动监察指令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98年

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可否依《劳动监察指令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8-06-22  
【实施日期】 1998-7-2
【发 文 号】 粤劳监〔1998〕142号
  
各市、县(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可否依〈劳动监察指令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可否依《劳动监察指令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
粤高法函〔1998〕5号〖HT〗
省劳动厅:
你厅送来《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指令书〉的函》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 院,现答复如下: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 ,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 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 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函复。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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