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 2008年7月15日入职于深圳某公司(个体商户,已注册公司)任职(职业我暂不提),入职前与公司一管理人员(负责工资发放与其他)谈工资待遇,待遇如下:试用期待遇为2500元 .试用期后再升工资(升多少没提).
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11月算是试用期吧,每月是2500元的工资.2008年12月开始升300即2800/月. 2008年11月开始购买社保 2008年7月15至2009年2月28日都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 2009年3月1日才与我签定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即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期间2009年国庆后 又要求我们另外再签一次合同时间是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现在我的问题是:在我们上班期间公司承诺每天工作8小时既上午8点-中午12点,下午14点-18点
我们实际工作是上午8点-晚上18点,如果加班18点-19点是个过度期不算加班,要在19点后才开始算,理由是:你18点前的工作没做完. 询问领导中午的两小时为什么不算,答复是长久以来默认的规矩无偿工作两小时.请问:这两小时和18点-19点的过度期是否是合理的?我们是否能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 证据方面我们没有实物证据只有出勤卡 但是在公司手中
问题2:2008年7月15至今 不管任何节假日 均无算加班 只按照正常工作日计算工作,每月休息3-4天 (例如1月休息3天.下个月就休4天,再下个月是3天如此类推).请问:公司这样做法是否合理?
问题3:公司于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项,第一次签合同时是1800/月的基本工资.其他奖金提成全勤为2800-1800=1000元 这便是提成奖金外加全勤. 这1000元是没有在合同上写明的.只有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在工资单上有注明;
2次签的合同公司把基本工资改为1000/月 剩下的为2800-1000=1800为奖金提成方面金额;
这在合同上也未注明,也只是在工资单上有此项; 问题是:我们在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 我们提供的工资证明是否只是按照合同上签定的基本工资为标准 还是可以另外举证?如何举证?
问题4社保 公司于2008年11月开始购买社保 购买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购买按1000元购买.之所以为什么第2次签1000元基本工资的合同就是因为有同事把公司告到劳动局,理由是社报未按照基本工资参数购买.请问;公司这样为我们购买社保是否合理?
问题5变相裁员 合同上我们并未明确就职何种岗位,但是口头上和出勤卡上也已经确认我们是哪种岗位,现在公司把我们分开调离原先工作岗位,在我们并未知情的情况下,以同事转告的方式强迫我们调离,我们可以不接受调离,但是就要丢饭碗.请问:告诉这么做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做?
写这么多.不知道你们看得清楚不?也请大家帮下忙,出出主意 我说的这些 也只是冰山一角 因为我们不懂劳动法,不知道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工就是为了挣点血汗钱,我们忍受了这么久难道只能任由有钱人摆布吗?我们很不甘心!
这里我重复下问题:加班时间合理性,与加班费用:
节假日的加班费用与公司安排的休息日合理性
合同的内容
社保和是否变相裁员
补充一点 合同上有一页公司强迫要求我们抄写的一份付页,也就是额外条款.这付页的合理性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