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相关:

养老、医保政策修订 最低缴费年限将更灵活


2009年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此前,草案曾在去年12月份二审,之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中,上述两个部分也有若干重要修改。比如,在养老保险中确定了更为灵活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中则厘清了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的支付义务。

“最低缴费年限”将更灵活

更为灵活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此次草案修改中一大“亮点”。

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而且还得连续交足,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和缴费期间有中断的时候,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所谓的‘一次支付’,就是把你自己缴纳的8%部分还给个人,这笔钱数额较小,很难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一位社会保障研究权威专家表示。

而有些常委委员、地方亦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当总结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允许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十五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这样的建议,维持了缴费15年,但是缴费方式更加灵活了,比如说有人退休时缴费年限差几天就到15年了,增加了这一条款,交费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了。”上述专家表示。

厘清“第三人负担医药费”

本次草案修改中,医疗保险部分,在第三人负担医药费方面得到厘清。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会后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后,在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时,有地方对于这条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

这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商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义务。增加了相关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与此同时,草案中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第三人问题也作出了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红花草声明:除特别说明内容外,帖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花草观点。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 发新话题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