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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造纸厂假破产案之“仲裁陈述”

《江门造纸厂假破产引发劳动争议仲裁:工人遭遇非法遣散有冤无路诉!!》

  “仲裁陈述”

  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6年9月5日开庭】

  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广大职工强烈反对在2006.7.9日(职工安置方案)被否决的情况及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于2006.7.10日受理江门造纸厂申请民事破产并同时宣告“破产”一案的合法性提出仲裁诉讼:

  请求裁定江门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奕团必须依法撤回破产申请!

  依据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第九十条:“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发放。”所以说纸厂从06至今这清算还债阶段应依法补偿,财产变现,破产终结后迅速处理遗留问题,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安置等。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违反程序,在工人没有接受【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却准许清算组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损害工人利益。劳社部(2005)19号文和《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2006.7.10市中级法院宣告江门造纸厂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并未终结,【职工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落实,未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清算组以2006.7.10为职工“法定”终止劳动合同作为解除的条件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蔑视法律的霸道行为!!

  二,        ,

  国企的关闭破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2006年7月9号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在市政府工作组组织的职工大会上被否决(238人参加表决236人不同意,1人同意0人弃权)同时,《江门造纸厂破产案》亦没有通报和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所以按照36号文的精神和国企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江门造纸厂是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此,强行进入破产程序和遣散全厂职工是犯法犯罪!而江门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却又违反程序,自行办理解除全厂职工的无固定劳动合同。

  三,

  江门造纸厂还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涉及三千多万元资产,一亿多元资金定性不明的问题,就此事由江门市国资委牵头在今年4月20日在江门造纸厂厂长会议室召开成立清查<江桥公司>的会议,宣布成立清查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由市政府财务总监负责调查小组日后正式开展工作。但在2个多月来调查小组只是开了几次职工座谈会后于6月28日由江门市<中权律师事务>提供的<江桥改制有关资料>的职工代表,资料只是提供一些不全历史资料,从<资料>提供不完全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江桥公司的改制已经是完全违法的,江桥公司是在1998年完全背着全厂绝大部分职工、干部的情况下,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家大会的情况下由上级行政部门串同厂级主要领导和江桥公司的领导自买自卖产生的(由厂级九大领导主要和原江桥公司主要领导组成大股东,到现今都没有公开当时包括厂级领导在内的持股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当年便要公开。

  从《资料》反映江桥公司1996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96元(没有提供详细的资产及负债明细表),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以138.22万元赎买。这就是典型的贱卖国有资产。此案现在还调查取证阶段远远还没有结论定案。

  综上所述:市工作组在江门造纸厂破产申请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重大的政策性失误,资产不明,何以破产?!没有依法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也未有获得职工大会的通过!!背着全厂职工显然违反国法36号文等政令法规程序!市工作组以权代法,粗暴主宰企业,操纵法院实行强权政治。其主要在于逃避破产责任,逃避债务清偿,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地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个不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强迫工人去接受,从2006年8月份开始,如果职工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则少领一个月的社会失业救济金,并且断截一切社会保障相胁迫,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一再请求该会客观地、公平、公正地依法裁决。

江门造纸厂全体职工

代理人:朱健伟、张群胜(zhu871073681@126.com)2006年9月3日  

注:申诉人以上两点诉讼请求被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决了,不予采纳。
《答辨状》

答辨人;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郭建红,破产清组组长【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
被答辨人;朱健伟、张群胜等153名原江门造纸厂职工
答辨人收到被答辨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辨如下:
一,        原江门造纸厂【下称江纸】与被答辨人签订的《江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是合法生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合同。
二,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7.10日发出{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门造纸厂进破产还债程序,也就是宣告江纸破产,按照《江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原江纸与被答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7.10日终止。
三,        《江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终止后,原江纸尚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将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        被答辨人诉求撤回破产申请不属于劳动合同仲裁申诉的受理范围
五,        答辨人2006.7.27日发出通知以及2006.7.31日的<公告>是答辨人将终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手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告知被答辨人,不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不属于仲裁范围,而且通知内容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六,        待岗生活费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原江纸被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书已经终止,所以答辨人无需支付生活费。
此致
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辨人: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章】
2006.年8.月22日
附一【起诉•庭审辨论】
没有基本的社会正义,其愤怒可怕的结果是,社会可以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罪恶与丑陋,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少数人集团的利益;以法律的名义戕害弱势群体;以法律的名义败坏社会的风尚…………。——序
在江门造纸厂实施假破产的前夜,江门市工作组在与江门造纸厂职工代表讨论《职工安置方案》,竟然聘请一名律师!!{黄劲涛,男,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授予主讲席。以此同时,在市劳动仲裁庭审席上,又是这位被钦点的律师充当政府代理人,上演了一场以丑角为主唱的闹剧。劳动仲裁结果当然是大律师们赢了—。
只见他口若悬河地说:对于职工引用的国发(2005)36号文件第17条,我们认为该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国企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不能由此推断,只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才能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是“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只要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明确、资金落实”??就可以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江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果江纸的破产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被立案和受理,我们认为江纸申请破产是合法的…………。
工人则反唇相讥:法院规避国家政策法令,没有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破产方案》的合法性程序,执法犯法,你们为何罔顾这个事实,强行遣散工人呢?“这个……这个问题是法院的司法程序,我们是根据法院已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所以来遣散你们,我们所做的都是"依法按程序"……大律师黄劲涛”如是说。
事实上:破产申请全厂职工不知情,【2005.10月申请破产.】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和表决通过,这便是程序上违反法规。2006年7月9日江门造纸厂在市工作组的支持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投票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在册职工人数262人,参加开会238人,每人一票进场,实名投票,投票结果。1票同意,236票反对,1票弃权。旋即,7月10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宣告受理并同时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7月13日派驻江门纸厂破产清算组(市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由此便进入了假破产的实质性操作…………。
律师背后有强大的地方政府,有恃无恐,在解答国企改革的“三条准则”时,凭三寸不烂之舌,肆无忌惮地进行曲解“三条准则”,无耻地歪曲党的政策,一副讼棍嘴脸暴露无遗。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文明规定:“企业破产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落实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鲜明完整的一个复句,前呼后应,严谨笃实,清晰明确。
江纸工人/15992182066

附二【上诉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江不立字第3号

起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
诉讼代表人:吴称苟,男,汉族,29岁,江门造纸厂职工,
诉讼代表人,岑日贤,男,汉族,34岁,江门造纸厂职工,
2006年9月20日,本院收到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的起诉状
起诉认为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单方面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请求依照国务院【2006】36号文的规定,撤销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及撤销2006.江劳仲字070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及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江门造纸厂破产案件已由江门市中级法院受理,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作出终止全厂职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公告》,是基于江门造纸厂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因此,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的起诉,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寇青/审判员欧阳/人民陪审员李德立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章】/2006.9.25日书记员肖敏

附三【再上诉中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江中法立民字第284号

上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
诉讼代表人:吴称苟,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文昌沙纸厂平房16号,系江门造纸厂职工。
诉讼代表人,岑日贤,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文昌沙89号,系江门造纸厂职工。
上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不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06)江不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称,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单方面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请求依照国务院【2006】36号文的规定,撤销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的《公告》,——及撤销(2006)江劳仲字(0 70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江门造纸厂谭美莲,陈国柱等154名职工以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作出终止全厂职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公告》,单方面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为由,请求撤销《公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基于该厂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事实,作出的终止与全厂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公告》,系行驶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职责,且其中主要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受破产还债程序所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置程序,优先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上诉人以普通民事诉讼日式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破产工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炜/审判员覃事宏/人民陪审员陈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章】/2006.11.28日书记员粱闪云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朱健伟、张群胜、江门造纸厂职工

  被诉人:郭建红、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因江劳仲案字(2006)第070号一案,不服(2006)江不立字第3号和(2006)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84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江门造纸厂于2005年10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破产申请,此申请一拖一压9个多月,于2006年7月9日在市驻江门纸厂工作组的主持下召开企业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全厂职工大会,其时纸厂共有262名职工,参加大会表决有238人,其中1人同意,1人弃权,236人反对,也就是说《职工安置方案》未获得大会通过,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于2006年7月10日宣布受理江门造纸厂的破产申请,并同时于2006年7月10日宣布江门造纸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7月11日立马成立清算组,组长郭建红,是企业资产营运公司董事长,也是市工作组负责副组长,紧接着于7月31日向全厂职工发出《公告》(1)单方面终止全厂职工劳动合同。(2)实施未获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3)从8月份其停止发放职工的待岗生活费。

  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国企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遵守三条准则:“凡改制、改革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措施不落实的,不能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根据这一国家法令,江门造纸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是违法的,其要害在于伤害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未获得职工大会通过而实施,明显以权代法,蔑视法律。2006年8月10日,154名职工联名向广东省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于200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诉人吕焕明、黄远志等154人的委托人朱健伟、张群胜(同是申诉人),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劲涛、翟远东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该案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驳回各申诉人关于要求江门造纸厂每月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及医保费,并准时发放待岗生活费的诉请。

  (2)对各申诉人关于撤回破产申请,撤销江门造纸厂的《通知》和《公告》的申诉,作不予受理。

  对以上的仲裁裁决我们坚决不服,要求撤销原判,全部改判,

  上诉理由:

  (1)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审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同时中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不等于宣布企业关闭破产,确定性质不当。

  (2)        适用实体不当,申诉人提出《公告》本身是一个违反破产程序的产物,是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何不予受理,还职工一个公道。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朱健伟、张群胜2006年12月20日

广东省江门市文昌沙纸厂新村29号102房电话:0750-8235762

  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理由是:1,反映破产清算组的行为不当的信访问题,应向原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解决。2,对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不服,因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行为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此案申诉不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12.22.【200】粤高法访字第(3)号
职工们团结是关键。
百度一下:《《江门造纸厂假破产工人的遭遇》历经所有法律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中院及上诉高院。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上诉中院及上诉高院。全国相关机构部门百多封信件、快件、以及无数的电子邮件。部门信访、上访、群体信访、群体上访、反反复复等、反反复复等等的过程。受害人都一步步走过来了——历时整整三年啊!!无奈啊无奈——今天只得在网络媒体上喷发——昭示天下!!——但愿杨佳事件不要再现吧??!…………2009-5-8上午9:30时左右,广东省江门造纸厂一二百破产工人集结在江门市政府门口,随后举起“还我救济金”“还我集资款”‘还我医疗保障’‘还我江桥公司’“还我江门纸厂”等5条标语………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请愿。——序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
我们是江门造纸厂破产工人,因江门造纸厂假破产,国有资产流失,工人遭遇非法遣散等权益问题,由于四年多来上述问题得不到依法处理,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为此,我们决定向社会宣示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人及参予人员人数。
(1)组织者张群胜、朱健伟。(原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2)江门造纸厂职工、退休工人及其家属人员,约四百人数左右。
(3)残疾人三轮摩托车一辆、扩音话筒两个。

二、时间和地点及游行路线
2009年9月28日早上在纸厂家属区集合,9:00时开始进行,沿途路线○1江礼大桥○2江会路○3胜利南路○4长堤路○5蓬江桥脚○6跃进路○7建设路○8胜利路○9白沙路市府门前侧边空地集会、示威所在地、时间至12:00时左右结束。
三、标语和口号及递交请愿信
(1)横幅五条,条幅长×宽是5米×0.8米
(2)标语和口号:○1还我失业救济金○2还我医疗保障○3还我集资款○4还我江桥公司○5还我江门造纸厂
四、届时请江门市江海区公安分局维持秩序(警员、警力、消防医务等)

致礼
申请人:江门造纸厂破产工人张群胜、朱健伟
地址:纸厂新村29号102    电话:15992182066
2009年9月15日
附-
给江门市人大常委会的两封《请愿信》
江门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信访与群体事件》•“正当渠道”在哪里?
《一》
《江门造纸厂假破产工人的遭遇》历经所有法律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中院及上诉高院。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上诉中院及上诉高院。全国相关机构部门百多封信件、快件、以及无数的电子邮件。部门信访、上访、群体信访、群体上访、反反复复等、反反复复等等的过程。受害人都一步步走过来了——历时整整三年啊!!无奈啊无奈——今天只得在网络媒体上喷发——昭示天下!!——讨公道的路崎岖漫长,个人诉无人理,集体诉是闹事,百姓生存何其难!!
江门纸厂遭遇非法破产,国资委以法西斯手段迫害、拘押、株连职工和职工代表,包庇、纵容大量私吞国有资产,5年至今,我们走遍了属地、省市以至国家党政、人大、工会、国资委、法院、检察等各级机关,无人过问,无人处理,却百口一词:“争取合法权益要有理有据、依法循规,要走正当渠道。”——这无疑是说:《宪法》、《破产法》、《工会法》、《合同法》、《企业管理法》、《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36号文》、《国务院[2005]60号文》、《最高法院[2002]23号文》、《最高法院[2003]1号文》、《最高法院[2003]46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54号文》、《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2号文》、《粤工总[2006]44号文》、《江府[2004]54号文》以至《江府驻纸厂工作组2005年1月14日文》……统统都是无理无据、非法非规的玩弄民众的现世宝!上述地区省市、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统统都不是正当渠道?!
——这无疑是说,跳楼跳桥才是正当渠道!杨佳才是正当渠道!吉林通化钢铁集团打死人命才是正当渠道!如果说,地方党政机关如是荒唐矛盾、颠倒黑白是出于维护自身违法犯罪需要,那么,省市、国家党政机关又何以为辞呢?莫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天下乌鸦一般黑?甚者,国家信访局如是,最高人民法院更如是——反复刁难玩弄我们于股掌之上,经年未已!最近连《人民网》也关闭了本人的“户口”,不准发表任何言论——其实此前本人已经上了全国范围内的黑名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得在任何刊物发表任何文字并电话、信件统统受到监控了!就通钢集团7月24日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于建嵘说:“改制时国企工人缺少利益表达和争取的能力。”胡舒立说:“其教训不仅属于通钢,属于吉林,也属于仍处在改制探索中的众多国有企业;其核心不在于所有者是否有必要与利益相关方工人对话,而在于如何对话与何时对话。从根本上说,就是双方能否建立起对话合作的长期有效机制;国有企业内部代表工人利益的机构(例如工会、职代会或其他)如何脱离经营者控制,成为能够真正表达工人诉求的自主性组织。废话!统统废话!事实是国家彻底背弃工人阶级了!早在2005年5月,江门总工会法规科长就公然叫嚣:“工人阶级领导”、“主人”是虚位!杨佳也好,通钢集团工人也好(肯定要找替死鬼),您们不会枉死,备尝改革开放苦果的工人阶级永远记得您们!如果您们真的枉死了,那么,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而牺牲的千百万先烈们肯定也是枉死了,您们毕竟也不孤独啊!
依法办事是我们政府一直强调的行政方针。如果我们的政府都能够依法办事,都能使群众在法律层面上满意了,群众还会感到“万不得已”吗?还会有“走投无路”的失望吗?不幸有幸。群众所爆发出来的大多不是绝望。也正因为群众还没有彻底绝望,他们才会对北京报以希望。进京上访是群众对政府寄于希望的最后体现,是群众在心底里对于政府尚未消泯的信心依赖。但是,我们的政府是否想过,为什么我们的群众总是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到北京?为什么对远在千里万里外的北京总是那么一往情深?为什么就这么相信我们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什么进京上访的群众在一次又一次的被当地政府“接回”后依然是一条不死心?为什么他们总是死要进京,无论被接回了,还是被拘留了,却还是依然要北上进京,继续他的“万里长征”?…………。 、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城墙,只要司法能够维护基本的正义,人民就会遵守国家的法律秩序,否则人民只能到党、政、人大等各机关寻求正义。而这些机关并无提出正义的日常性财政、人事和程序保障。当人民通过制度程序无法寻求基本正义之时,非制度化的反抗必将持续地、全方位地出现,小则出现局部动荡,大则出现政权危机。

《关于信访与群体事件》——48名破产职工至今依然没有得依法补偿和安置!

《二》

2006年7月9日《江门造纸厂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在市工作组组织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进行表决,实名投票,由于补偿不合理,该“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补偿不合理,结果262名职工有238人参加表决,结果,1票同意,1票无效,236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江门市中级法院却于2006年7月10日宣布受理并同时宣告进入破产清算还债程序。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7月27日和7月31日发出通知和公告,限定职工3日之内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领取补偿金,并宣告无论职工接不接受《安置方案》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日为2006年7月10日,以此同时断绝一切社保缴费,停发待岗生活费,以此胁迫工人:若“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则少领一个月社会失业救济金”…………信访因此而起-。
作为弱势群体的破产工人与强势集团的利益冲突因此而起,弱势一方求助于政府,因此,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立场决定了问题得不得到解决的了。本来是利益关系的问题有时为什么转变为弱势群众与政府的对立、对抗?上升到群体事件?扩展到社会动荡?!很显然,问题根源于政府的治理“能力”,漠视信访,政府官员的屁股不知坐到哪里去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滥用公权力,激化矛盾,施行强权政治……,这在民主的国家,和谐社会里是失民心的。试问:一个失民心、失公信力的政府又能维持多远?官本位否?高高在上,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没有!!
四年来,由于江门造纸厂的假破产引发一系列职工权益受到的伤害,工人们坚持不懈的信访历程,让我们感到悲哀的是;政府官员们接访我们时的“窘态”、“诚惶诚恐”~~~责备不争辩,责骂不还口,‘含羞而忍辱’?可以够得上“谦卑”的了,连中级法院江基云院长莫不如是。他们没有了往日的官腔,更没有平时那种咄咄逼人的傲气!潜伏‘爪牙’而忍受…….
他们果真是这样的谦卑、公仆形象示人吗?非也!他们是慑于正义的伸张与愤怒的控告!!他们为了集团利益【甘化集团和资产公司】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国企改革不依法按程序,政府官员内外勾结,狼狈为奸!他们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损害群众利益,凶残而横行霸道!!;贩卖国有资产《江桥公司》便是一个例证!!!强行遣散 “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则少领一个月社会失业救济金”。 便是一个佐证!!!!面对工人的诉求,官员们往往心虚地顾左右而言他……,或信访过后有时逼不得已地作一次欺骗性的“解析”来回复,——《江门市中级法院对江门造纸厂职工来信来访关于【江门造纸厂的假破产】与【江门造纸厂职工安置方案】的“回复”之一之二——把判决权作为玩弄国家法律的工具,愚弄广大人民群众!》
“依法按程序”与“三个准则”根本就没有也不容许有什么“安置预案”!!抛出“安置预案”恰恰证明没有资金、资金准备不足!而市府和中级法院居然还恬不知耻,口口声声以“安置预案”搪塞责任、颠倒黑白,雌黄其说!!!
“法院作法”反复罗列甚至为我所用,歪曲、阉割、断取某些法律条文坚持为3年至今一直拒不解决不肯就范职工的欠薪欠费、社保医保、工伤、住房等等一切问题,1分钱下岗生活费、遣散补偿金都不发放,连失业救济金也全部取消,坚决往死里迫的罪恶事实欺蒙辩饰,只不过是指鹿为马的强盗逻辑,司马昭之心,欲盖弥彰!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罪恶与丑陋,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少数人集团的利益【.甘化集团、资产公司】;以法律的名义戕害弱势群体;以法律的名义败坏社会的风尚…………。一厢情愿,不按规定退还集资款也罢,增补遣散补偿也罢,补缴住房公积金也罢,只不过是杀人放火后的假惺惺扑救,自欺欺人,笼络人心,浑水摸鱼!
为什么当日我们贴出“三个准则”、《破产法》等不容争议的法律文规他们畏之如虎,一再马上撕毁?为什么坚持执法犯法之后的今天他们强盗装正经,反而满口引用张冠李戴的法律文规?岂非丧心病狂,与人民为敌,更与国家为敌?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分明是公正民主,人人拥护接受,而且一举定音,简单完善,杜绝分争,确保安定和谐的国家大法,为什么始终拒不执行,还要倒行逆施,制造矛盾,动乱社会,离悖民心,怨苦无边?岂非丧心病狂,与人民为敌,更与国家为敌?

五部委93号文提出一个工作目标:检查纠正国企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使中央有关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彻实保障,维护企业和社会安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职工安置方案》必须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及医保费应在企业破产中依法发放。
    3、彻底清查江桥公司在改制中的违法行为和腐败,还我国有资产!
4.、必须撤消《迟接受遣散一个月小领一个月失业救济金》的“黄世仁”条款!

致礼

江门造纸厂全体职工,退休工人2009.9.-15992182066/zhu8710736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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