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前不久,晋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没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工人因此没有按时去上班,并将该厂投诉到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要求劳动仲裁。次日,该公司贴出了一张告示:“9月6日晚,没有按时加班到11时30分下班的每人扣30元。公告当天早上没有上班的,每人扣150元;如下午再没上班,就当自动离厂处置,工资则按70%结算。”
告示贴出后,工人们都很气愤。当天,员工单某和妻子都没去上班。该公司要依照厂规,按70%支付给单某夫妇工资。“这不合理,扣多少钱都是他们说了算。”单某非常气愤。劳动部门随即介入调查此案。
经过仲裁,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要支付单某夫妇全额工资9871.1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负责人称,单某夫妇是3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当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单某夫妇要工作到当年年底,且中途不得离厂,否则应以其工资的30%赔偿给原告作为经济损失。显然单某夫妇已经违约,公司有权按厂规予以处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对员工的罚款及将工人工资30%扣除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单某夫妇的全额工资。
法官点评
本案中,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企业来说,厂规是必须的。但是,制定厂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必须得到工厂和工人双方认可,最好是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厂规一旦设立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按照厂规作出处理。在本案中,原告晋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临时设置厂规,这是无效的。同时,该临时厂规中“如下午再没上班,就当离厂,工资结算按70%”等内容,也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法官提醒,由于劳动者处弱势地位,一旦与工厂发生劳动纠纷,工厂便以各种名目将工人工资“贬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讯员寿华杰实习生朱燕煌洪天益)(本文来源:泉州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