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从原单位内退下来后,在一家私企做保安,每月工资800,比武汉市区的最低工资仅高100元。尽管如此,他已经心满意足了。老张心里清楚,几个和他一样内退下来的同事现在靠每月百把块的生活费过日子,吃完上顿没下顿呢,他们经常到单位要求调高生活费,跑了好几年,气没少受,生活费仍然纹丝不动。
老张面临的问题,是为数不少内退职工永远的痛。正当壮年的他们,也正逢单位改制。内退说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职工恐怕没有选择的余地,内退下来,工资急剧缩水,且少有增长。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形下,一些无一技之长的内退职工生活艰辛程度可想而知。
根据什么来决定职工内退?内退政策产生的背景是怎样的?职工内退了,单位还应履行哪些义务?
本期特邀请湖北省工会干部学校讲师、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张朝阳详细谈谈。
《工友》:什么叫内退?
张朝阳: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严格来说,这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工友》:内退要满足什么条件?它与病退、退休有何区别?
张朝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属于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达到法定的年龄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用人单位同意;
(5)报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以外,如果办理大面积内退,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内退和病退、退休是不同的概念。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病退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病退是提前退休的一种方式。对于内退人员,用人单位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并没有退休;对于退休、病退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友》:职工内退了,用人单位还应履行哪些义务?
张朝阳:因内退并非退休,内退人员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还应向内退人员履行如下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按月发放内退生活费;其二,为内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三,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工友》:单位发给内退职工的工资有无具体的标准?现实中,不少职工反映,生活成本不断在增加,但单位给的内退工资多年不变,遇到这种情形,内退职工该怎么办?
张朝阳:内退人员的年龄大都处于生活压力最大的时期,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上学费用高,物价年年看涨,多则几百少则几十的内退生活费无疑难以支付他们的生活成本,故实践中许多内退人员要求单位增加生活费。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应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事实上,内退人员具有单位职工的身份,与单位在岗职工一样有享受调资、工龄补贴、年终奖金、节、假日补贴等其它福利待遇,参政议政等权利。但是一些企业领导视内退人员为包袱,由于思想上的偏差,造成了严重侵犯内退职工权益的行为发生。有的企业对内退人员不闻不问。
对于增加生活费的问题,内退人员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工友》:对于内退的职工,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其随时上岗?如果职工不愿意上岗,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张朝阳:从法律性质上讲,内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关系,签订内退协议后,双方应遵守该协议的内容。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内退协议,要求内退职工随时上岗。如果职工不愿意上岗,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解除与内退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工友》:内退存在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张朝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内退人员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高。这使内退人员成为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的群体。
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利的工具。一些单位强制性的搞“一刀切”,只要达到单位规定的内退年龄,就要求职工写“内退申请”,否则转岗;有些单位甚至公然违反规定,将内退年龄提前。这些做法违反内退自愿原则。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内退手续。
另一个问题是内退人员的待遇普遍过低。内退是上个世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施的政策,时过境迁,一些内退人员的内退生活费标准没有随之提高,导致这些人员生活困难。而目前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还缺乏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相关部门加紧出台解决这一方面问题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潘荷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