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之夫梁某原系寿光市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于1991年7月因病死亡。此后,李某从化工公司按月领取困难生活补助费。后来李某从相关部门得知,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困难生活补助费已由先前的每月180元调整为每月250元,而化工公司却一直按照每月18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少发放1400元。李某多次与化工公司协商要求补发,均遭拒绝,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化工公司补发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的困难生活补助费差额1400元。
庭审中,化工公司辩称,李某在2007年1月国家提高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后,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申诉时效为60日,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时间了,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补助。在国家提高困难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发放数额,化工公司未按照调整后的遗属补助标准发放遗属补助,显属不当。在2007年1月遗属补助标准提高之后,化工公司仍以原标准按月发放困难生活补助费,已构成对李某的连续侵权,且侵权行为至今仍存在,因此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最终,仲裁委裁决:化工公司支付李某困难生活补助费差额1400元。(来源:湖北工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