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基本的社会正义,其愤怒可怕的结果是:社会可以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罪恶与丑陋,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少数人集团的利益【甘化集团、资产公司】;以法律的名义戕害弱势群体;以法律的名义败坏社会的风尚…………。
——序
《江门造纸厂假破产引发劳动争议仲裁:工人遭遇非法遣散有冤无路诉!!》
“仲裁陈述”
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6年9月5日开庭】
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广大职工强烈反对在2006.7.9日(职工安置方案)被否决的情况及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于2006.7.10日受理江门造纸厂申请民事破产并同时宣告“破产”一案的合法性提出仲裁诉讼:
请求裁定江门造纸厂法定代表人陈奕团必须依法撤回破产申请!
依据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第九十条:“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发放。”所以说纸厂从06至今这清算还债阶段应依法补偿,财产变现,破产终结后迅速处理遗留问题,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安置等。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违反程序,在工人没有接受【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却准许清算组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损害工人利益。劳社部(2005)19号文和《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分两类,一是合同期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2006.7.10市中级法院宣告江门造纸厂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并未终结,【职工安置方案】没有依法落实,未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清算组以2006.7.10为职工“法定”终止劳动合同作为解除的条件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蔑视法律的霸道行为!!
二, ,
国企的关闭破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2006年7月9号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在市政府工作组组织的职工大会上被否决(238人参加表决236人不同意,1人同意0人弃权)同时,《江门造纸厂破产案》亦没有通报和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所以按照36号文的精神和国企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江门造纸厂是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因此,强行进入破产程序和遣散全厂职工是犯法犯罪!而江门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却又违反程序,自行办理解除全厂职工的无固定劳动合同。
三,
江门造纸厂还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涉及三千多万元资产,一亿多元资金定性不明的问题,就此事由江门市国资委牵头在今年4月20日在江门造纸厂厂长会议室召开成立清查<江桥公司>的会议,宣布成立清查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由市政府财务总监负责调查小组日后正式开展工作。但在2个多月来调查小组只是开了几次职工座谈会后于6月28日由江门市<中权律师事务>提供的<江桥改制有关资料>的职工代表,资料只是提供一些不全历史资料,从<资料>提供不完全的情况下已经知道江桥公司的改制已经是完全违法的,江桥公司是在1998年完全背着全厂绝大部分职工、干部的情况下,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家大会的情况下由上级行政部门串同厂级主要领导和江桥公司的领导自买自卖产生的(由厂级九大领导主要和原江桥公司主要领导组成大股东,到现今都没有公开当时包括厂级领导在内的持股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当年便要公开。
从《资料》反映江桥公司1996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96元(没有提供详细的资产及负债明细表),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以138.22万元赎买。这就是典型的贱卖国有资产。此案现在还调查取证阶段远远还没有结论定案。
综上所述:市工作组在江门造纸厂破产申请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重大的政策性失误,资产不明,何以破产?!没有依法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也未有获得职工大会的通过!!背着全厂职工显然违反国法36号文等政令法规程序!市工作组以权代法,粗暴主宰企业,操纵法院实行强权政治。其主要在于逃避破产责任,逃避债务清偿,放任国有资产流失,更为严重地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个不明确的职工安置方案强迫工人去接受,从2006年8月份开始,如果职工每迟一个月接受遣散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则少领一个月的社会失业救济金,并且断截一切社会保障相胁迫,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一再请求该会客观地、公平、公正地依法裁决。
江门造纸厂全体职工
代理人:朱健伟、张群胜//zhu871073681@126.com//2006年9月3日
注:申诉人以上两点诉讼请求被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决了,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