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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奇冤江门市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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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 12:12

没有基本的社会正义,其愤怒可怕的结果是:社会可以以法律的名义保护罪恶与丑陋,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少数人集团的利益;以法律的名义戕害弱势群体;以法律的名义败坏社会的风尚…………。
——序

我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组织工人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却以非法集会对我们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关于纸厂假破产,非法遣散工人, 我和朱健伟是代表工人进行劳动仲裁活动,家属区是工人们生活、悠闲、娱乐处所。,所以我们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在球场侧边开会、{参加人数60~70人,会议40分钟},商议2006.江劳070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下达的文书事宜……。              
-序

关于控告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
《诉讼 陈述》

庭审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明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法不索及既往。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5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章,第7条……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活动
2、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根据以上规定,我和张胜群是江门造纸厂154名职工被江门市劳动仲裁活动委员会审定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同时是职工代表,组织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有2006.江劳070江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书为证)因此,依照以上法规,我们举行这样的“集会”职工大会是不需申请,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江门市江海公安分局却以非法集会对我们实施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第3条……集会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
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机关事业组织内部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开会的场所是江门造纸厂管理的场,所居民每月的水电费、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缴去行政科,完全不属于法定内的公共场所,所以根本没有违反要申请许可的集会场所、法律要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的。
江门造纸厂是国家企业,职工是国家主人,纸厂家属区是工人们生活、悠闲、娱乐处所。他的周边和区内所有生活设施都是纸厂的设施,管辖权是江门造纸厂行政科。江门纸厂有400多亩国家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家属区内所有物业和设施都是江门造纸厂职工所拥有,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如果按政策江门造纸厂破了产卖了这块土地职工将能分配到很多很多的财产)因此,纸厂码头、水泵房、水塘、花圃树林、市场、商铺、幼儿园、礼堂、工会、单车棚、篮球场,老人之家等等。同时,家属区门卫有保安人员值班和保安巡逻,其具体工作有江门造纸厂行政科负责监管,为此,客观的事物是不能以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指出: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我们在自己生活的小区,在球场侧边开会、{会议40分钟},芒果树下召集职工开会并集资(筹集资金上访),依法信访是中国法律完全允许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和谐社会赖以生存的是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蔑视法律都是错误的,
我们依法争取合法权益为什么会变成被被告暴躁干涉和野蛮的处罚呢?其基本的一条是没有依法行政,没有具体分析问题和客观地处理问题,对我的行政处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院与地方官员狼狈为奸,在践踏法律的同时伤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抓人没有法律依据,处罚没有实事求是,程序混乱。纸厂的职工仍在问我,我们在纸厂球场9月22日开会,我和张胜群是江门造纸厂154名职工被江门市劳动仲裁活动委员会审定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同时是职工代表,组织仲裁活动是我的权利和义务,说成非法集会?为什么9月24日才上门抓人?行政拘留15天!!
当时民警上门传唤我,我要求出示传唤证,可他手上拿不出来,说口头传唤,我说我在家不是犯案现场,操作上应书面传唤,最后约过了20分钟他才电话召另一民警交上传唤证,说我因涉嫌策划非法集会,据我所知,中国法律是没有“策划非法集会的”按他这种意识是怀疑我“准备组织集会”,而不是说我已经涉嫌违法组织了集会。显然,他们当时的行动任务另有所图——也许在怀疑我们集体上访而采取非常手段(当日是星期天)
询问笔录地点不是在治安管辖文昌沙派出所,而是江海公安分局,询问笔录不是由下至上而是由上至下,即先分局、后次交由文昌沙民警,程序倒乱!
借此回顾当时询问笔录中一段插话:你们集资3000元够这么多人去省城的费用吗?我当即回答暂时没 有具体计划,如果要去派5人代表。后来,9月29日职工5人便去了广东省等部门信访,诉求企业破产工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事情。
在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书上,民警要求我签名,我当时断言拒绝并提出要见局长申辩,得到的回答说,局长也做不了主,这事是“上头决定的”。根本没有论证的余地,就这样,我便蒙受了不白之冤,给我及家人带来极度的痛苦和伤害。拘留的第二天我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今天,我终于有洗白自己的冤情的权利,法律应是严明的,每个公民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我恳请法官客观地弄清楚真相,以法律作准绳,弘扬法治精神,给回我一个公道!
致礼!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院
                           原告申诉人:张群胜//zhu871073681@163.com
注:2007年3月28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案号:1江门市江海人民法院{2007}江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案号:2,{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31号。
案号: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治}决字【2006】第61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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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群胜,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礼乐镇街道办事处纸厂新村29号102房。联系电话:0750-8235762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部局江海分局,住所地,江门市永康路38号,联系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群胜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二十四日(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2号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7)江中法行终字第30号判决。
二、撤销江海公(治)决字【2006】第30号《公安行政决定书》。
三、诉请江门市公安部局江海分局向申请人(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6年9月5日,我和朱健伟代表154名纸厂下岗职工参加广东省江门市劳动和保障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活动(附名单)即江劳仲【2006】070案。
2006年9月22日下午14:30时,我俩再次组织曾参加仲裁活动的职工会厂家属区球场侧空地开会约70名职工到会,会议时间约40分钟而已便散会。
2006年9月24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以非法集会的罪名,上门传唤并实行拘留我15日的处罚。其暴行给我及家庭蒙上极大的伤害和损失。试问,工人代表以权维权,何罪之有?民主国家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何随意受到限制?民警询问笔录如是说:捉你们是实力下达的指示,上头的指令我们局长也做不了主。显然,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破产企业工作组超越权限动用公共全力。公安部部门执法违法,残酷镇压下岗工人,践踏国家政策法律。
一审,二审确认事实不清,职工维权会议却先定性为非法集会;适用法律错误: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事实条例》。——1992年6月16日是审判裁定的成因。
在采集和采用双方证据的依据上,二审偏听采信被告出具的伪证:1、几张空洞的所谓非法集会场所一家属区球场概况;2、居委会证明;3、妄顾家属区设有保安员管治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采纳:1、家属区所有设施是江门纸厂的财产,并交由厂行政科管辖和管理,证据中出具的《江门造纸厂集团公司生活服务经理部,行政科收款凭记,XX座XXX号原告居住的水、电费扣款通知凭记》,这些实质性的证明是区分社会公共场所还是单位的共有场所,性质决定一切。
此外,组织职工开会是仲裁活动的必然过程,我是代理人也是铁一般的事实,二审没有认定这个事实来维护原告的权益,从而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判决,同时,在采用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更没有执行采用1992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事实条例》第2章第7条,第一章第3条的具体规定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群胜//2008.2.2日
注,以上申请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维持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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